金融机构借贷合同利息收入

一、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如何征税?

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需要申报并缴纳实际缴纳营业税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

1、出借方如果是通过银行放贷,由银行代扣代缴;

2、出借方如果是自己借款出去,需要自己申报;

3、借款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如果出借方是企业,作为当期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借贷合同与借贷法律关系?

借贷合同需遵守借贷法律方能有效,借贷合同违反借贷法律的,借贷合同无效。

三、网络借贷平台是属于金融机构吗?

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都属于金融机构

法律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有明确解释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四、借贷合同的标志是?

借贷合同的标是指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债务关系。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如何举证借贷合同无效?

从以下三个方面举证: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于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虽然可以撤销,但是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还是需要注意一下,对于无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时无效的,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了十周岁一下的未成年人和不恩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类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是无效的合同。

六、什么不是民间借贷合同?

信用卡逾期不属于民间借贷合同范围。

七、投资合同与借贷合同有何区别?

1、如果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投资人只出资,不负责经营管理,按月领取投资回报,到期退还投资款等内容,属于投资人只出资,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按期收回本金及每月分得固定利润,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2、如果签了投资合作协议,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偿还借款本金及收益,并约定还款的时间及金额和利息支付的,这些约定亦符合借款合同中关于偿还本息的约定。 据此,民间借贷与投资合同的区别要根据合同内容综合分析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能仅仅根据合同的名称就做出认定。

八、借贷关系是合同关系吗?

是的,借贷行为实际发生即形成合同关系

九、融资租赁合同谁是借贷方?

租赁方一般是企业为借方,融资公司为贷方

十、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可以到税局开具利息发票吗?

(一)文件规定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的要求,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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