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到底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看来,企业向非公司职工,即其他自然人借款,只要在满足真实、有效原则,双方自愿,签订了借款合同,其集资未用于违法行为,那么其支付的利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就可以认为该借款可行。依据如下:

一、双方自愿行为,不存在强制进行,无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

二、真实产生,并有健全的借款依据,而且借款未用于非法行为;

三、企业承担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利息,双方构成了一种正常的借贷行为;

四、未造成国家税负流失。

唯一值得思考的是,大量的企业与自然人的借款出现,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因为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抵押、承兑等业务,对有些规模不大,资金风险较大的企业来讲,确实贷款难度比较大,所以,国家没有哪个政策明确绝对禁止企业与自然人的合理借贷,仅仅是在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中进行限制。

因此,你公司向自然人借款是可以的,要做到合法就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真实、有效原则,双方自愿,签订了借款合同,其集资未用于违法行为,其支付的利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不超过一年的借款均属于短期借款。

去地税开发票是从税务法规的角度对此借贷行为进行确认,使得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义务得以履行。自然人借款给企业,自然人需向企业收取利息费用,你公司产生利息支出,但是在中国是实行以票控税的模式,所以没有发票,你公司是不能确认利息费用的,即使白条确认,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样,相对于自然人角度讲,他取得了收入,就应该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而且,这种利息收入应视同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承担营业税负,因此必须出具发票,明确纳税。

那税票从哪来?要么是自然人收取利息后去税局开票,要么是你公司支出利息后去税务局代开。一般是企业代开的居多吧,人家借给你那么多钱,你还要别人承担利息的税负,你还要求别人去辛苦麻烦的开票,有点不合情理。

还要提一点,国家税务局对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是明确了规定的,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同时要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这也是为什么要开票的另一个原因。

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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