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非金融企业间利息收入如何记账?

一、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怎么开具发票?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二、非金融企业间利息收入如何记账?

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是贷款,可以冲减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根据国家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企业间因为资金充裕,将自己的资金进行外借时,按照企业之间的协议,到时收入外借资金的利息收入时,按照外借资金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的规定,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但是如果企业有银行贷款时,可以用以抵扣银行贷款利息的。

三、贷款利息收入属于金融服务哪一类?

贷款利息收入,属于“金融服务”中“贷款服务”,按贷款服务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税。

向关联企业借款,并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但是,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规模纳税人3%)交纳增值税。

五、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如何核算?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一)提取呆帐准备金时,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比例计算应提数额,填制特种转帐收、付记帐凭证各一联(注明计提呆帐准备金字样)办理转帐,“计算表”作付方记帐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付:营业外支出 贷款呆帐准备金支出户 收: 贷款呆帐准备金 准备金户 贷款呆帐 (二)县以下行处自提贷款呆帐准备金的,应填制特种转帐收、付凭证和联行往来凭证(或有关凭证),将提取的准备金上划地(市)分支行。转帐时会计分录: 付:营业外支出 贷款呆帐准备金支出户 收: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或:××往来 ××往来户 预提的各类贷款呆帐准备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次年年初应根据上年决算资金平衡表各类应提呆帐准备金的年末贷款余额,重新计算应提取数。如上年结转数少于应提取数部分应予补提;上年结转数大于应提取数部分应冲减贷款呆帐准备金。冲减呆帐准备金时会计分录: 付:贷款呆帐准备金 贷款呆帐准备金户 收:营业外支出 贷款呆帐准备金支出户

六、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注意:小额贷款是指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要交税?

委托贷款是放款方委托金融机构将资金给用款方,金融机构出具利息支出凭据,放款方的利息收入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且应按照税务规定缴纳所得税。

八、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

贷款利息收入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九、企业利息收入上升的原因?

一是生息资产增长较快。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银行业以更大力度支持实体经济,增加信贷投放,前5个月各项贷款新增10.9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2.58万亿元。增持国债、地方债和企业债等各类债券,银行业债券投资余额较年初增加3.77万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4.3%。与此同时,净息差有所收窄,商业银行净息差2.1%,较2019年末下降10个基点。银行业利润增长主要来自贷款、债券等生息资产规模的增长。

二是利息收入和风险暴露的时间差异。银行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利息收入,已实施临时性延期付息的贷款利息仍然计入当期收入,但这部分贷款的风险暴露没有在利润中反映,在今年或者明年风险可能加快暴露,存在时滞。

三是管理成本下降。与发达经济体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成本收入比较低,2019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成本收入比为31.7%,大部分国际主要银行该比例高于50%。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银行业在保障各项金融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同时继续降低管理费用,压缩各项开支,一季度成本收入比下降6个百分点,降至25.69%。

十、金融服务利息收入不得抵扣的项目?

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吸收存款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支付同业往来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用于交际应酬的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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