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理解

结合“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和内容,分析认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至少应具备以下特点:

特点1:新型电力系统应以安全可靠灵活供电为前提条件。特别是在极端气候、自然灾害突发、人为破坏活动或战时情况下,关键设施、重要地区的供电保障问题。常态下,确保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紧急状态下,能承担关键核心用电保障。两种状态切换快速灵活。

特点2:新型电力系统应以服务各类型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任务。减少对煤炭、天然气等碳基能源发电的消耗与进口能源的依赖,尽可能多地高效开发、转化利用本土各类型清洁能源用于发电。集中式规模开发转化与远距离大容量传输,分布式开发转化与近距离小容量配送,风光(水)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多种场景百花齐放。

特点3:新型电力系统应以协调智能高效运行为功能基础。发电、输电、配电、售电与用电各环节衔接顺畅,电力市场机制运行高效,源网荷储用协调双向互动,电能损耗低,适应各类用户多样化、多元化用电需求。

特点4:新型电力系统应以成本可负担和终端价格可承受为现实要求。正确处理好存量与增量的关系,通过存量盘活、公共基础设施领域REITs等金融创新满足增量投资需求,加强电网管制类业务与市场化业务差异化监管与成本监审,确保用户终端价格合理可承受。

特点5:新型电力系统应以推进实体产业发展和促进消费增长为经济责任。以新基建为契机,加强电力装备高端制造业发展和电力领域“两化融合”,鼓励混合所有制改革,激发和增强民间资本活力与竞争力,促进国家工业体系布局与产业链“强链”“补链”。服务电动汽车、分布式能源发展,促进消费增长与升级。

特点6:应以支撑要素自由流动和促进新技术、新业态发展为创新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完善省内电力市场,丰富交易品种,消除电力交易的省间、区域间壁垒,促进电能公平自由交易。制定电力相关数据要素(包括生产调度数据、管理数据、营销数据、交易数据等)的分类监管法规,发挥电网数据平台作用,坚持“能放尽放”的原则,将数据要素按照市场化要求向社会开放,推动基于电力数据的新业态发展和新技术创新。

分析认为,“十四五”前两三年是推进适应“以新能源为主体新型电力系统”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期,应至少着重实现以下方面的突破:

突破1: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的电力市场体系与机制建设,特别是灵活性资源价值市场体现等。

突破2: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落到实处,完善相关法规政策。

突破3:形成促进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的政策体系(如综合特许经营权、电价与服务价格体系、交易与结算等),将其做实做好。

突破4:进一步明确增量配电试点的地位、权利和义务,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发展和用能用电情况开展增量配电试点。

突破5:进一步理顺电价传导机制,消除交叉补贴和价格“灰黑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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